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