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