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