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