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