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