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重大意义

(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 (二)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 (三)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 (四)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

二、 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

(五) 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 (六) 类别。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 (七) 适用条件。 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 (八) 负面清单的主要类型和适用对象。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

三、 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

(九) 制定原则。 法治原则。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 (十) 制定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 (十一) 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 (十二) 调整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

四、 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十三)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限制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 (十四)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对淘汰类项… (十五)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制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 (十六) 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

五、 保障措施

(十七)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 (十八) 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 对限制准入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 (十九)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 (二十)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 (二十一)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 (二十二) 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

六、 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 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 (二十四) 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 (二十五) 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许可手续,探索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许可… (二十六) 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 附件: 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附件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和《国务院关于促进… 第二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 第五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行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需要,经国务院授权或同意后,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 第七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评估等工作,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 第九条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第十条 本方案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