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五、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 五、 五、 保障措施 (十七)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 (十八) 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 对限制准入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 (十九)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 (二十)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 (二十一) 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 (二十二) 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