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