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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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