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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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