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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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