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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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