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二、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二、 二、 《计划》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太湖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简称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