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三、

三、 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三省市各级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实施截污、减排、清淤、引水、节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