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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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