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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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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