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四、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四、 四、 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 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 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注:1、 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