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84年2月27日国发〔1984〕28号)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

一、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 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〇年,一九九〇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 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 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 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 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注:1、 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 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 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1为备用符号。 6、 r为“转”的符号。 7、 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 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 104称为万,108称为亿,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