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二)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引用法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二)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