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25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 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八、 房地产业 引用法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