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五、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五、 六、 批发和零售业 五、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一)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 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八、 房地产业 3. 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十、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 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