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三、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三、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三、 制造业 (十九)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