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13.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

18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排量≤250ml)生产

19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