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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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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