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下列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下列行政法规规定: 引用法条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