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暂时调整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对试点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实行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