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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五、

五、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末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 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 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 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 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 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 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 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 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 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 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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