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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二、

二、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 (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十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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