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二、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邮政局等12个部门组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