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2007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2007年) 三、 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