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 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