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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二、 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三、 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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