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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及郊区更名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鹤壁市政府驻地迁址及郊区更名的请示》(豫政文〔2001〕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鹤壁市郊区更名为鹤壁市淇滨区。 二、 鹤壁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迁至淇滨区九州路,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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