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09.9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南至S112省道,西至昌吉市滨湖镇,北至昌吉市滨湖镇、五家渠市…
三、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
四、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