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三)

(三) 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