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一、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一、 一、 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引用法条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