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