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五、 五、 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 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 (二十一)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 (二十二) 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三) 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