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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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84)署货字第1089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长江驳运船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主动进行备案,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2.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