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