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四、 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十一) 四、 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一) 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