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四、 四、 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 规范审批内容。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当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 (十一) 明确审批权限。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