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三、

三、 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的“卫生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