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八、

三十八、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