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二十二、

二十二、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第二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