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