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四十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四十五、 四十五、 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四十四、 目录 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