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