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引用法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 三、 目录 五、